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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5

发文字号

津卫妇[2013]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津卫妇[2013]132号

2013年3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与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联合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市卫生局现就我市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整治范围
  (一)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
  (三)非法开展采供精、采供卵、销售促排卵药物等的机构和个人。
  (四)非法施行任何形式代孕技术的机构和个人。

  二、专项整治时间
  我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

  三、组织管理形式
  成立天津市卫生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贺胜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田惠光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市卫生局妇幼卫生处,宣传处,科技教育处,卫生执法监督处,药械处,政策法规处,医政处,医管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卫生处,具体承担领导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相关新闻宣传,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暂缓审批辅助生殖技术
  按照卫生部规定,在专项整治期间,暂缓辅助生殖技术审批。
  (二)开展自查(2013年3月上旬至5月)
  已获准开展辅助生技术相关项目的医疗机构(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市南开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市第五中心医院),应对照批准项目,重点核查有无超范围开展辅助生殖技术、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代孕、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违规使用促排卵药物等行为,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参与非法辅助生殖技术。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自查,重点应核查辖区医疗机构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运行人类精子库的行为,以及辖区医疗机构对促排卵药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自查工作结束后,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各区、县卫生局对自查情况认真总结,于5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卫生局妇幼卫生处。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
  根据卫生部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和各区、县卫生局自查结果,市卫生局开展全市辅助生殖技术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与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规范审批行为(2013年6月至10月)
  对已审批辅助生殖机构准入技术项目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资质。经重新审核登记后,将辅助生殖机构及准入技术报卫生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根据我市制定的准入标准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五)加强宣传与健康教育(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
  通过天津卫生综合信息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及准入技术。向育龄妇女及其家庭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技术的严重危害。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卫生局设立举报热线(022-23337619、23337691)和电子邮箱(Tjfych@163.com),受理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也可通过信函邮寄至和平区贵州路94号市卫生局妇幼卫生处,鼓励群众和医务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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