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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9

发文字号

陕发改投资[2007]1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07]1313号

2007年9月19日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要求,为了促进各市医废集中处置项目建设,现将国家在项目业主确定、资金使用、建设规模等方面的要求重申如下:

  一、项目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审批。凡是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提供以下文件:
  1、当地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2、新征建设用地的应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土地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3、省环保局审查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文件;
  5、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文件,其中有非国有成份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业主中标通知书和市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文件;
  6、法人营业执照、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配套资金证明。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预审后,出具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评审批复可研报告。

  二、医废项目前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国家补助资金的比例和说明
  各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精神,国家补助资金约占项目核定投资的75%。国家补助投资是国家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补助支持,不是对某个部门或企业的补助。
  国家鼓励非国有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医废处理项目,非国有成份参与投资建设、经营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企业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并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中标企业在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时,市政府必须明确由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双方责任应以合同方式确定,包括处理规模和核算办法、双方投资比例、经营期限、收费标准、交纳支付方式、处理标准、违约责任等。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要依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企业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各投资主体出资比例,明确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
  2、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规模的确定要符合当地实际,要对处理范围内的医疗废物产生现状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科学合理地确定目标年医疗废物数量和构成,防止脱离实际,设施长期不能正常发挥效益。项目所需设备要立足国内,优先采用国产适用设备。
  3、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理顺收费体制,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要能够满足设施的正常运行,收费全额用于设施运行,做到保本微利,不足时应由同级财政补足。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项目申报条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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