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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0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

2009年6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中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快培养适应城市社区、农村卫生服务需求的中医药队伍,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遴选设立一批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优势学科基地、社区示范基地、农村示范基地)。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94号)转发你们,请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根据相应类别继续教育基地实施方案要求,填写相应类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并于6月26日前报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2.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接各单位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请各单位抓住机遇,认真组织申报。

  联系人:侯建树
  联系电话:0351-35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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