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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9

发文字号

京卫监督字[201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督字[2017]14号

2017年3月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354号)的文件要求,定于2017年3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一法四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以来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制度的落实、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方面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
  1.《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措施和“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医疗服务和监督执法等方面的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和监督执法等方面的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协调与保障、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宣传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应急体系的建立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等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对象
  各区卫生计生委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项目见附件1-5。

  三、职责与分工
  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一法四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领导,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牵头,疾控、科教处和应急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具体分工是:
  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
  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
  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各区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和对“一法四规”报表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并做好本单位贯彻落实重要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检查。
  市疾控中心履行协调、指导各区相应单位职责,负责搞好本单位贯彻落实重要法规监督检查,配合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做好业务督导工作。

  四、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3月)
  各区卫生计生委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
  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监督检查内容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并与6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本区自查总结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市级督查阶段(6月)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各区自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总结上报阶段(7月)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于2017年7月3日前,根据各区卫生计生委提交的自查总结报告,将“一法四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的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五)狠抓“一法四规”监督检查与相关工作的结合
  一是要把贯彻落实“一法四规”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与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相结合;二是要把专项监督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三是要监督检查工作与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相结合;四是要把监督检查与提高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重要法规法规的积极性相结合。
  相关联系人及电话
  1.综合监督处:高燕、83970625
  2.疾控处:纪晋文、83970615
  3.科教处:白冰、83970737
  4.应急办:李林、83970780
  5.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裴洪生 、83366865
  电子邮箱:zhjdc@bj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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