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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30

发文字号

粤卫党[2014]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30

颁发部门

中共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党组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卫党[2014]54号

2014年5月30日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并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适才适用的原则;稳妥合理的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的对象和条件。
  轮岗交流的对象:委机关全体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体条件:
  (一)厅级领导分管的工作超过5年的,原则上调整分工;
  (二)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其中在具有审批、审核、执法权限或者承担人、财、物等管理职责的处室担任同一领导职务5年以上,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工作。
  (四)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原因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者暂缓轮岗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可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原则上同一处室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轮岗交流。若正、副职同时属于必须轮岗交流对象,副职一般在正职轮岗交流后半年后轮岗交流。

  第三条 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原则上在委机关各处室之间进行轮岗,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四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由委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对象和范围;
  (二)征求相关部门和领导意见;
  (三)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方案;
  (四)轮岗交流前进行个别谈话;
  (五)办理工作交接和任职手续。

  第五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严肃人事纪律,强化组织观念。任何人不得干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抵制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坚决防止和纠正无中生有、造谣中伤、跑官要官、找关系、托人情、搞非组织活动等违纪行为,坚决遏制歪风邪气,树立正气;
  (二)服从组织安排,限时到岗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人员,一经组织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并尽快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到新岗位工作。轮岗交流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编制管理,按职数配备干部。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编制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六条 省中医药局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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