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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8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1-06-08

发文字号

粤卫案函〔2021〕117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海代表提出了关于我省在超大型城市创新试点设立社区便民药房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便民药房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就医取药。从便民角度来看,代表建议比较有意义,但与当前的具体政策、发展方向以及管理要求是否有冲突,以及操作性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建议全面分析广州、深圳等超大型城市的药房分布情况,选取覆盖面薄弱的社区进行小范围试点,防止出现功能重复等情况,待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后再逐步扩展。

  按照《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精神,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2019年10月,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创新‘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完善处方流转平台功能和实施办法,推广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

  根据三定方案设立药店属省药品监管局职责。下一步,按照工作分工,我委将继续配合省药品监管局制订相关配套制度。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0日

  (联系人:陈佳吟,联系电话:837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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