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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7-06-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

2007年6月28日

  根据我局对我市主要媒体 2007 年 5 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结果显示:部分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暂停这些广告所涉药品(详见名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本市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所列药品。

  本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应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和版面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事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附表:暂停销售药品品种名单(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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