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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0

发文字号

辽价发[2005]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0

颁发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
(辽价发[2005]71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减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省物价局、卫生厅决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用减免范围及程序
  1、医疗费用减免范围为基本医疗服务。减免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时,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五保供养证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区(包括县及县级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收治社会患者的相应级别的厂企、部队医疗机构)均应建立申请费用减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就诊大厅的明显位置向患者公布,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提供服务。

  二、医疗费用减免项目及标准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就诊于区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半收取诊查费。

  2、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时,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下浮20%收费。

  3、进行住院治疗时,在床位费规定中准价格基础上,下浮20%收费。

  4、进行手术治疗时,在手术治疗规定中准价格基础上,下浮20%收费。

  5、要坚持因病施治,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原则,努力减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药费负担。

  三、有关要求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减免工作,切实抓好落实,7月底之前要全面实施。

  省物价局、卫生厅将组织人员,于8月份对各市及省管各医疗机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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