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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局要紧密围绕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和“两个前移”,立即组织,全面部署,合理调动执法和检验检测力量,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以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区域,以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重点对象,突出整治卫生条件差、使用非食用原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证照不全和无证照生产等问题。

  二、各地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加工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是否使用工业氯化镁(俗称卤水、卤粉,标准代号为QB/T2605-2003)替代食用氯化镁(标准代号为QB2604-2003);是否使用工业石膏粉替代食用石膏粉等。

  三、凡发现使用非食用化学物质充当食品添加剂的,要立即组织力量,将流入市场的产品全部收回,防止造成严重后果,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证照不全和无证照的,要限期办齐证照,限期不办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四、各级质监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并与新闻媒体协调配合,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对社会反响强烈、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市民健康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各市(地)局要将本次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于2007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局食品处。重要情况及大案要案要随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局报告。
  联系人:姜晓万 李湘江
  电 话: 0451-87979198 传真:0451-87979196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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