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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1

发文字号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1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9号

2015年3月11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规范》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广泛宣传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以7个职业病危害高危重点监管行业企业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二、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现场采样检测,依据《规范》和《贵州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编制检测报告,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或开展检测后未按照报告建议落实整改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予以处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范》和《贵州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进行采样检测、编制检测报告,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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