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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陕西、吉林两地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3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3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陕西、吉林两地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4]15号

2014年4月3日

各区县教育局、卫计委(卫生局):

  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陕西、吉林两地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健康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现将《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陕西、吉林两地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的通报》(教体艺厅[2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依规,加强儿童及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各区县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开展儿童及中小学生健康服务,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岗位工作人员等各级责任制,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逐项对照,开展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健康服务管理集中排查。各区县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逐项对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的具体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儿童临时看护点及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服务管理情况的集中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辖区内托幼机构、儿童临时看护点是否有违规组织幼儿群体服药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文件关于排查工作的要求完成全部排查。

  请于4月14日前将排查情况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和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

  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联系人:时多,电话:23116751,
  传真:23116836,邮箱:shiduo_20021037@163.com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联系人:闵琛,电话:23117886,
  传真:83090070,邮箱:minchen@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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