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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13

发文字号

鲁卫政法发[20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4-13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卫政法发[2015]3号

2015年4月13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计生办: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基准》中尚未明确的行政处罚情形,由各市自行制定裁量基准。

  各市、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增补。

  联 系 人:于晓刚 冯利
  联系电话:0531-67876286 0531-6787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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