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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2008年浦东新区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2

发文字号

浦府办[200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印发关于2008年浦东新区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08]3号

2008年1月22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2008年浦东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2008年浦东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8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切实做好本区2008年无偿献血工作,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血液安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8年浦东新区无偿献血总量为29933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其中献血屋、流动采血车募集目标4715人份;自愿无偿献血比例占献血总量的85%。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无偿献血组织、协调工作
  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挽救生命以及预防控制血液疾病传播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新区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和本单位献血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积极实施、公民广泛自愿参与”的工作局面。新闻、教育、卫生、财政、人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干部、广大党员、共青团员、医护工作者和人民教师要率先垂范,积极参与自愿无偿献血。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积极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
  参加无偿献血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的义务,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功能区、街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健康适龄公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献血法》《献血条例》和献血科学知识,认真落实区政府下达的献血目标,确保无偿献血目标数如期完成。要把无偿献血工作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模式,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目标、方案、措施,做好宣传动员、报名登记和招募工作,重视对献血人员的关爱工作。
  要加大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献血宣传和招募力度,实现新区无偿献血量化目标。各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6%动员和招募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各功能区、街镇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2%;10人以下的企事业、个体业主等归入所在街镇参加社区无偿献血。献血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新区血液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依法管理,保障献血秩序和血液安全
  献血和用血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血液日常监督与专项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和雇人献血的违法行为;血液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加大宣传和招募力度;新区血站要开展优质服务和主动上门服务,按照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体系建设,树立“从献血者血管到受血者血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把体检、采血和检验三个“关口”,严格身份证核对制度,确保血液质量与安全;各献血单位要建立献血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倡导自愿报名、自愿献血模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献血现象,从源头上把好血液安全关;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用血行为,做到科学合理用血、计划用血,大力推广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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