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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1

发文字号

湘卫疾控发[2009]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1

颁发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湘卫疾控发[2009]29号

2009年8月21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精神,规范我省托幼机构和学校的儿童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是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对减少漏种儿童,提高接种率,减少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大查验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对查验工作的认识。要切实加强对查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查验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范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长效的查验工作联系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二、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各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有关工作人员,就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无接种证儿童补证等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认真开展接种证查验工作
  各级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对每年新入托、入学儿童及中途转学儿童(包括外籍借托、借读儿童),在报名须知中应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无证或漏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必须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时,负责报名的老师要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填写《湖南省入托、入学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对发现的无证或漏种疫苗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要将补证补种通知单发给儿童监护人,督促其带儿童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证补种,最后凭补证补种证明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补证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证补种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辖区内的公办、民办、未注册或其他类型的托幼机构和小学的查验情况汇总于《湖南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乡镇级)》,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及时做好补证补种工作
  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入托、入学新生的补证补种工作。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查询其历史卡片或与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联系,核对接种情况,有接种记录的要补证并填写儿童接种的有关信息;没有接种记录的要补种相关疫苗,办理新的接种证(卡)并补充接种记录。对有证但漏种的儿童也要及时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当需要补证补种新生较多时,托幼机构或学校可要求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在学校或幼儿园内安排时间和地点统一接种,但须按照预防接种门诊安全注射要求设立临时预防接种室,按安全注射程序实施接种。
  完成一轮接种工作后,预防接种单位要将儿童补证补种情况填入《湖南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的相关栏目,并将复印件反馈给儿童就读的托幼机构或学校。托幼机构、学校应保存复印件,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将预防接种证交还儿童监护人保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托幼机构、学校查验和补种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查验工作进行抽查,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抽查情况和县级汇总表《湖南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县区级及市州级)》报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湖南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县区级及市州级)》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负责设计有关表格。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查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对因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预防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情况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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