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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2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2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13]250号

2013年10月21日

各市卫生局,有关县(市、区)卫生局,省级有关医院:

  为规范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厅委托省质评办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的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杭州市中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

  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非四级):上虞市妇幼保健院、江山市妇幼保健院、开化县中医院

  三、血液透析技术:温州康宁医院、永嘉县中医院、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缙云县第二人民医院

  四、腹膜透析技术:龙泉市人民医院

  五、高强度聚焦超声技术:宁波市第一医院

  六、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温州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

  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仅限髋关节):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嵊州市中医院

  八、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

  九、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宁波市中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平阳县人民医院

  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冠心病介入)、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冠心病介入)

  十一、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温州市中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浙江衢化医院

  请上述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内增加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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