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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桐乡市等妇幼保健院扩建床位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5-1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桐乡市等妇幼保健院扩建床位的批复

浙卫发[2014]181号

2014年5月19日

嘉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增加海宁市妇幼保健院核定床位的请示》(嘉市卫发[2013]29号)和《关于拟同意桐乡市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增加核定床位的请示》(嘉市卫发[2013]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宁市妇幼保健院异地迁建,并按照300张床位的规模进行建设,并优化整合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资源,最终核定床位待妇幼保健院建成验收后报批。

  二、同意桐乡市妇幼保健院异地迁建,同意按照300张床位的规模进行建设,并优化整合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资源,最终核定床位待妇幼保健院建成验收后报批。建成后,整合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医院等产科资源,相应减少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医院的床位数量;调整和充实妇幼保健院相关科室,重点建设妇科、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科,满足桐乡市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的需求;加强内涵建设,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三、海宁市妇幼保健院和桐乡市妇幼保健院建成后,须进行执业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四、嘉兴市公立医院须严格控制特需服务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从事特需服务项目,重视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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