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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1]147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47

2011年5月3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5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关于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6号)精神,现将第二批复合西药予以公布,并就《药品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复合西药》(具体见附件1)中所列品种和支付参考价格已经核实,列入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药品目录》的西药品种中,部分明确适用于儿童、且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剂型(具体见附件2),限定在儿童使用时给予支付。

  三、《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编号为1109号的“人工泪液”,在目前使用的药品品种基础上,经专家论证,附件3所列药品品种属于“人工泪液”。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更换进口药品注册证或生产批件再注册过程中,对《药品目录》的部分药品名称作了变更,变更情况见附件4。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97号),从2011年7月31日起删除《药品目录》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39号)。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及时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药品费用得到及时支付。

  附件:第二批复合西药编码(合儿童、更名、人工泪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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