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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荐中医药专家(考官)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1

发文字号

闽卫中医函[2016]2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荐中医药专家(考官)库专家的通知

闽卫中医函[2016]242号

2016年6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厦门大学、莆田学院、厦门医学院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漳州卫业职业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原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解放军73881部队卫生处,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为做好我省中医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群体在中医药科研教育、医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文化交流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培养优秀中医药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建立“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现就做好专家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和前沿,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强,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有关评审等工作和活动;
  (四)熟悉中医药相关政策,有五年及以上的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中医药管理的副科级及以上(或卫生管理中级任职资格)干部。
  推荐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一)~(三)项条件,中医药行政管理专家须同时具备(二)~(四)项条件,推荐考官还需同时具备(四)~(五)项条件。

  二、推荐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填写《福建省中医药专家推荐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和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汇总(附件2)推荐后报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处;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及部队医院审核汇总后可直接报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处。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确定专家(考官)库成员。

  三、推荐要求
  (一)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精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需要选派专家或考官参与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各类项目遴选、咨询、论证、考试、考核、评审、评价、检查、巡查、督查、验收等),均需从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中抽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上级部门另有要求,需要另行建立专家库的(如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可在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的基础上进一步遴选建立。各推荐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推荐。被推荐的专家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个人信息。
  (二)请各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盖章的专家推荐表、专家推荐汇总表寄送至我委中医处,同时登陆网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GI3DALSTGVZC6NJZFZZUIPB4HAZDRMA/zyyglpt/录入专家信息。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变更、更新有变动的专家信息,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人员资质变化情况适时补充和调整专家(考官)库成员。

  联系人:林颖欣、周伟峰,联系电话:0591-87851001,87274537,传真:0591-87859750,电子邮箱:fjswstzy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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