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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卫疾控发[2014]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7-29

发文字号

威卫计发[2014]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9

颁发部门

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鲁卫疾控发[2014]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威卫计发[2014]39号

2014年7月29日

各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家级开发区相应部门:

  为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33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转发通知(鲁卫疾控发[2014]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艾滋病防控的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明显增加,经性传播是主要传播途径,占累计报告感染者的72.5%。虽然我市目前仍为艾滋病低流行区,但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逐年增加,预防控制难度越来越大,医疗救治、关怀救助任务日益加重,防治形势不容乐观。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重新调整后的市防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保政策、经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如期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目标。

  二、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省里将制定实施全省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5年),各区市、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普及艾滋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等知识,倡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消除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偏见和歧视,提高群众防治艾滋病核心知识知晓率,力争2015年底达到国家“十二五”相关指标要求。
  (二)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按照艾滋病扩大检测有关方案要求,市级要加大艾滋病确证实验室、CD4细胞检测能力的建设力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要尽早建立艾滋病检测点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建成率要达到60%,2015年底达到100%。各区市要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检测服务方便可及。
  (三)扩大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性病诊疗及有关科室要主动为高危人群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继续将艾滋病筛查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为所有待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实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关口前移,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要切实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加强高危人群综合干预。加强艾滋病危害警示性教育,促使高危人群主动寻求检测、减少高危行为。在重点公共场所、高校、大型建筑工地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提高暗娼、男男性行为者、吸毒者等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规范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艾滋病医疗救治体系
  (一)加强定点医院能力建设。威海市传染病医院、威海市立医院和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为市级艾滋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承担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和其他综合医疗服务。各区市也要指定至少1所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患者的抗病毒治疗工作,要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等医疗救治能力。
  (二)强化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要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到首诊医疗机构开展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服务工作。
  (三)规范抗病毒治疗服务流程。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协调工作机制,探索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预防母婴传播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缩短从检测到治疗的时间,保证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和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四)保障相关人员职业健康。要科学制订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急预案,有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公安等有关机构要完善预防控制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全面开展职业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为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时规范处置发生的职业暴露事件。

  四、强化综合管理,进一步做好感染者关怀救助工作
  各区市要严格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不断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水平。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积极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按照规定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扶贫部门要对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患者,支持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家庭收入。对符合就业条件且有求职意向的艾滋病患者,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援助,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对公安、医护人员疑似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人员进行诊断,诊断明确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五、创新工作管理,进一步动员多方参与防治工作
  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予以登记。要加强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逐步提高其工作能力。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艾滋病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动员检测、干预服务、心理支持和关怀救助等工作,激发社会组织的参与活力。
  自2014年起,艾滋病防治工作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大众人群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部分重点人群行为干预、感染者和治疗病例随访管理及治疗病例监督服药等4项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培训指导,强化督导考核,及时开展效果评估,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六、落实保障措施,进一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市要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目标任务,不断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增加艾滋病防治经费,同时要认真做好效果评估,有效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教育进修、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巩固艾滋病防治技术力量,稳定防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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