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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厦门安宝医院正式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7-11

发文字号

闽卫妇幼函[2014]3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厦门安宝医院正式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批复

闽卫妇幼函[2014]316号

2014年7月11日

厦门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安宝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心复审的申请》收悉。

  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卫科教发[2003]177号)的规定,我委组织专家组于2014年6月21日对厦门安宝医院申请开展有关技术进行了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和厦门安宝医院提交的整改情况,同意厦门安宝医院正式运行夫精人工授精、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在正式运行2年期满3个月内向我委提出校验申请。

  请你局督促厦门安宝医院认真贯彻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强化内部管理和严格质量控制,保证医疗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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