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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社会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管理责任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2

发文字号

京建施[2009]4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2

颁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社会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管理责任的通告》的通知

京建施[2009]482号

2009年7月2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8号)和《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社会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管理责任的通告》(京卫急字[2009]1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制,并结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防控甲型H1N1流感传染病工作的通知》(京建施[2009]392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体温监测工作和信息上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场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对于体温超过37.5℃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并立即与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64407013或12320),同时报告属地区、县建委。无总承包企业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属地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要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检查工作列入网格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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