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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1

发文字号

豫发改价检[2005]14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11

颁发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检[2005]142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实施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并加强与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布置和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乱收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重点实施检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抓,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加强巡查指导,注重检查方法。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采取以本级自查为主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检查的同时,各地根据各自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查,切实抓出成效。届时,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工作组赴各市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强化案件审理,加大处罚力度。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办案程序,对查实的违价金额,能退的要退给患者,无法退的要抓紧收缴入库;对个别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要给予曝光。对各市查处中确有困难的案件,省发展改革委将直接检查处理。

  四、各市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政策建议上报我委(河南省物价检查所)。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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