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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龙岩市第一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3-02

发文字号

闽卫规划函[2015]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龙岩市第一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闽卫规划函[2015]78号

2015年3月2日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省老年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经组织专家对2014年第四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第一医院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4台;同意将乐县医院等单位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0台(详见附件)。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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