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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整形美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1]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1-09-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整形美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11]100号

2011年8月15日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你院《关于制定规范我院整形美容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请示》收悉。你院申请调整的美容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为非疾病治疗项目,属特需医疗服务范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意见,参考外省市价格水平,适当调整和制定部分整形美容手术价格。全省其他医疗机构亦可参照对应价格类别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

  此批复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表:湖南省部分整形美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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