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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浦东新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实施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1

发文字号

沪卫计法规[2016]0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在浦东新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实施改革试点的通知

沪卫计法规[2016]009号

2016年4月1日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该事项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更加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经我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实施改革试点,具体改革举措如下。

  一、编制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
  结合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资源现状,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保障健康、规划引导、有序发展、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编制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优化和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结合浦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情况,根据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求,重新编制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和告知单;重新梳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工作流程,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简化工作手续,减少审批层级,打破处室界限,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四、编制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服务规范
  为更好规范行政审批人员的服务行为,树立政府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流程指导等服务制度,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实行“优质服务,限时办结”,编制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服务规范。

  五、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联合工作机制
  为加强工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会商,实现信息共享和无障碍联动,建立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联合工作机制,使改革试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六、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浦东新区医疗资源配置总体情况,按照“增总量、调结构、补短板、树品牌”的工作思路,研究编制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规划力求公开透明、可预期、可操作,并逐步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负面清单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领导,尽快完善相关材料和制度,并做好宣传和告知。要认真做好实施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及时收集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对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讲解和服务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要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年底前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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