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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第二批)及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23

发文字号

津社保办发[2018]2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23

颁发部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第二批)及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社保办发[2018]208号

2018年8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等文件规定,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45号)、《市社保中心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第二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18]163号,以下简称《公示对接结果》)及信息公示情况,现就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第二批)及《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对接结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日期
  自2018年8月27日起,将317个药品(见附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主要包括:《公示对接结果》附件1-3中,公示信息为“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311个药品;以及6个《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
  上述311个药品中,原已属于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12个药品品规同步进行了一般信息维护及更新。

  二、医保支付管理
  纳入此次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其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门诊特定疾病使用范围和医保支付等相关经办管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原已属于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其原医保支付信息继续执行。
  (二)6个《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政策及经办管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51号)等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各协议医药机构应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的对接及维护,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各分中心、医保结算中心继续做好相关药品的审核支付工作。
  (二)各相关药品企业应按照承诺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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