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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年7月17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为不断促进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发挥包括区域医疗中心在内的医联体核心医院的作用,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医改相关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不断促进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发挥包括区域医疗中心在内的医联体核心医院的作用,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医改相关工作,在三级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培育项目、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卓越项目。
  通过上述项目建设,推动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全面发展,力争达到或超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为北京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加北京市居民的就医获得感,使北京市临床专科水平保持领先,专科发展可持续。

  二、支持范围
  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的原则,重点支持北京市三级医院(含国家委属(管)医院、市属医院、厂矿企业医院、区属医院等,不含部队和武警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详见附件)。
  申报医院需积极参加并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及医联体建设、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举措。

  三、项目类别
  以突出重点、协调发展为方向,分类型、分层次规划重点专科,兼顾临床实际中重点技术发展的需要,分别建立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卓越项目。
  (一)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
  1.申报机构:区域医疗中心
  2.专科方向:为二级临床诊疗科目和未划分二级诊疗科目的一级临床诊疗科目。根据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优先培育心内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骨科、妇科、产科等常见病、多发病在内的专业。一级诊疗科目下的二级临床诊疗科目要均衡发展。
  3.申报要求:每年确定专科方向和数量,通过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对专科住院医疗服务能力开展评估产生,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年组织申报时明确每个区域医疗中心可申报项目数量,限定在建项目总量。
  4.项目验收: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完成后,经验收达到预期目标,通过市卫生计生委官网向社会公示。有未达到预期目标、无法通过验收项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可再申报新的培育项目。
  (二)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1.申报机构:三级医院和通过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验收的区域医疗中心。已获同一专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的单位不再申报市级建设项目。区域医疗中心通过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验收后申报此建设项目优先。
  2.专科方向:为二级临床诊疗科目和未划分二级诊疗科目的一级临床诊疗科目。按照三级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较少,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专科,如儿科、康复医学科、妇科、产科、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肿瘤科、临终关怀科、病理科等。
  3.申报要求:每年确定专科方向和数量,在通过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对专科住院医疗服务能力开展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医院科研与教学情况综合评价产生,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年组织申报时明确每个医院可申报项目数量,限定在建项目总量。
  4.项目验收: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完成后,经验收达到预期目标,通过市卫生计生委官网向社会公示。有未达到预期目标、无法通过验收项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可再申报新的建设项目。
  (三)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卓越项目
  1.申报机构:已通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验收的三级医院。
  2.专科方向:为二级临床诊疗科目和未划分二级诊疗科目的一级临床诊疗科目,且相应专科已通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验收。按照三级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为推动国家和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高水平、跨越式发展,从重点专科中选定某一重点技术作为卓越项目优先发展。
  3.申报要求:每年确定专科方向、技术名称和数量,在通过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对专科住院医疗服务能力开展评估的前提下,结合医院科研与教学情况,通过专家评审方式竞争产生,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年组织申报时明确每个医院可申报项目数量,限定在建项目总量。
  4.项目验收: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卓越项目完成后,经验收达到预期目标,通过市卫生计生委官网向社会公示。有未达到预期目标、无法通过验收项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可再申报新的卓越项目。

  四、资金支持
  (一)由市财政经费支持。每个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培育项目和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300万元,每个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卓越项目支持180万元。每个项目周期3年,根据评审结果于项目第1年和第2年分两次拨付经费,按照财政经费管理要求,当年经费当年使用。
  (二)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支持金额50%的比例匹配经费,配套经费纳入市级支持经费统一管理,可在项目第2年和第3年使用。
  (三)区政府和各办医主体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发展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技术,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辅助人员,同时要统筹其他专科全面、均衡发展。
  (四)市级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推广,即完成建设项目所需人才进修培训、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相关支出,一般不用于设备购置。重点专科或技术发展确需购置小型设备的,不得超过市级支持经费额度的20%。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附件:区域医疗中心名单

  
所在区 区域医疗中心名称
1 朝阳区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2 朝阳区 航空总医院
3 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医院
4 丰台区 北京丰台医院
5 石景山区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6 门头沟区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7 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8 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9 通州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10 顺义区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11 大兴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2 昌平区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13 平谷区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14 怀柔区 北京怀柔医院
15 密云区 北京市密云区医院
16 延庆区 北京市延庆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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