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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3号

2015年9月24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71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今年将集中对全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我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换证申请
  2015年10月22日前,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按要求完成换证自查及申请资料准备工作。自查合格的,10月8日起可登录市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xuke.shfda.gov.cn)填报换证申请,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同时,将书面资料上报至市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一)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制剂换证补充信息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制剂室总平面布置图(含制剂室、药检室、仓库,应标注设备、空气洁净等级);
  5、制剂室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
  6、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职称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列表》;
  8、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制剂室各配制范围2011年以来配制质量管理、调拨等情况概述、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医疗机构制剂室2011年来质量管理组织、制剂配制和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配制、检验条件变动和备案情况;
  (3)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配制范围、停产原因、配制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4)委托配制、委托检验情况;
  (5)5年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配制制剂被药品质量公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9、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区检测报告;
  10、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配制制剂的,应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并同时提交相应品种配制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
  12、医疗机构对申报资料真实性、书面资料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性的承诺书(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提交资料的方式和要求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请从我局网站www.shfda.gov.cn下载)。
  2、所有资料均需在网上上传,其中资料1、2、5、7-11、13上传word文档,资料3、4、6、12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上传扫描文档。
  3、所有13项申请资料均需提交书面文档。

  三、换证程序
  1、医疗机构制剂室根据换证要求自查,并进行整改。
  2、医疗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
  3、市食药监局进行受理。
  4、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地址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
  5、结合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现场检查、换证审查等情况,由市局对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审核、审批。
  6、对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换证标准
  (一)予以换发
  经审查,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配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制剂室,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二)不予换发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2)某剂型的医疗机构制剂相应的注册文号均未申请再注册的,不予换发相应配制范围。

  五、新版证书启用
  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通过换证的医疗机构请持旧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至市局受理中心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六、未换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严格按照要求停产
  2016年1月1日起,未按期完成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制剂室应严格按照要求停产。辖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实地确认,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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