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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0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药生[2015]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药生[2015]95号

2015年6月10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66号)(详见国家总局网站)(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开展自检和召回工作。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逐条落实国家总局要求,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含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银杏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对所有持有银杏叶药品批准文号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梳理,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没有生产,且市场上无产品的,也应当核实清楚,由企业负责人和负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背书。

  二、做好检验和审查复核。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逐批检验工作。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一方面安排人力物力对前期专项整治中抽取的银杏叶药品予以优先检验,按照国家总局时限完成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与相关市(地)局共享;另一方面要对企业检验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三、认真统计和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汇总工作,以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单位上报省局。自6月10日起,于每日16:00前,逐日向省局报告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和制剂企业的自检结果及召回情况(附件1)。2015年6月18日15:00前,汇总企业自检结果(附件2)、抽查复核结果(附件3)以及产品生产情况和主要销售流向(附件4),向省局报告。对检查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应一并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随时与省局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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