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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二级医院评审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2

发文字号

津卫医[2009]4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严肃二级医院评审纪律的通知

津卫医[2009]450号

2009年9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二级医院:

  为了搞好二级医院评审工作,严明评审纪律,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现就严肃二级医院评审纪律做出如下规定:

  一、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突击修改抄写病历,补写甚至编造各种记录等行为。以上情况一经查出,将对评审医院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评审资格,不予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受评医院在评审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可口头或书面向市医院复(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该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评审医院不得在评审前通过各种渠道邀请评审专业组进行个人咨询;医院聘任的顾问如是评审专业组成员的,在该院评审中应当回避。专业组评审成员不得擅自进行各种形式的咨询、指导,一经查实暂停其评审资格;屡次发生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评审工作应遵循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程序力求简化,不准迎来送往,不得借机宴请、赠送礼物、有价证券及现金,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须廉洁自律。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评审医院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从所获总分中扣50分。

  四、评审成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秉公办事、不循私情;要严格执行评审纪律,不打人情分,不外泄评审分数。如有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实施,请社会和市卫生系统有关部门及医护人员监督执行。

  举报受理部门:市卫生局医政处;举报电话:2333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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