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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打假和举报奖励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6-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打假和举报奖励公告

2011年6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打假和举报奖励,维护上海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和广大市民群众健康,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近年来,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始终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各种监管措施,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并组织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并震慑了食品药品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对目前本市食品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局正积极配置监管资源,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研究并创新监管机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维护上海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和广大公众健康。

  二、我局支持和鼓励行业知情人和市民举报当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在原有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基础上,我局正在研究提高奖励额度、加大对举报人保密力度的新措施,并将于近期公布实施。但我局不支持举报人以“钓鱼”等引诱方式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获得信息,对举报人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我局将不予奖励。

  三、对举报事项涉及的案件办理,我局将严格依法行政,依照国家法律、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处罚或移送,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将严格按照权威部门的解释执行。我局鼓励举报人、媒体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我局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个别举报人提出超越国家规定进行案件处理的要求,我局将予以正面提示、解释和疏导。

  四、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本系统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禁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发现执法队伍中的任何人与违法主体及其成员存在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欢迎举报人、媒体和其他社会公众对监管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但对于以主观猜测、断章取义或编造事实来蛊惑个别媒体记者,抹黑执法部门,并试图以此来要挟政府部门的行为,我局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回应,并保留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消除不良影响的权利。

  五、我局要求系统内各机构和部门要正确对待举报人,积极有效地查处各类举报案件,并及时妥善处理举报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以理性和宽容之心化解举报人可能发生的偏激行为。对无法与举报人达成一致的情形,鼓励其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我局要求系统内所有部门和人员,不得违反现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举报人规定额度以外的奖励措施,也不得承诺采取其他经济补偿等方式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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