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吉食安监委[2007]6号
2007年12月5日
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决定,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食品安全的重点在农村,最基础、最艰巨、最繁重的工作任务也在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是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食安委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有效载体来抓,树立典型,示范带动,进一步促进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使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遴选条件
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机构。
(二)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监管部门支持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创新监管工作机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好,有活力。
(三)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假治劣与建设扶优相结合,扎实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督网、流通网等“三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四)连续两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建设,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县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之一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食安委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
(二)食品安全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到位,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县政府对各监管部门和乡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三)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覆盖面达到100%,举报投诉网络覆盖率达到100%。乡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食品安全综合办公室、食品安全专管员,村有食品安全协管站、食品安全信息员。
(四)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蔬菜农残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每个乡镇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五)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食品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六)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县城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
(七)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
(八)食品安全流通网建设取得成效,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了“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九)私屠乱宰得到有效整治,上市肉证章齐全,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
(十)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十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面广,生动活泼,形式多样,贴近百姓生活,有方案、有活动,有文字和影像背景材料。
(十二)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
(十三)县、乡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应急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率达到100%,每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至少3个行业、30家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十五)县级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或联合发布有关信息。
(十六)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遴选比例
每个市(州)按照有关要求各推荐1-2个食品安全示范县,省里根据一定比例确定符合条件的县(市)作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遴选从省级示范县中产生。
(二)时间安排
1.2007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将推荐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和创建方案一并报送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2008年1月份,省食安委根据上报的创建方案,确定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3.2008年12月底,省食安委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将通报取消其示范资格。
(三)经费保障
省食安委对确定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市)政府必须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示范县创建工作。
(四)组织领导
1.各市(州)食安委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强化监督,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2.省食安委将委托省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
3.各市(州)食安委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食品安全示范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联系人:左保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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