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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转发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30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转发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2009年6月30日

辖区各企业: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朝政发[2009]10号),转发给辖区所有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请各单位遵照执行,逐级传达落实,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请各单位于2009年7月1日17:00之前,将本单位《通知》传达落实情况、防控责任体系、防控方案制订、防控措施等情况形成文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传真的形式反馈至药监朝阳分局办公室,传真号码:65742122。

  《区政府通知》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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