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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5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09]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9]37号

2009年6月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09]73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是正确引导患者就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维护医疗行业形象的有力举措。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履行好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要切实做好医疗广告申请的审查工作,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有关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诊疗技术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成品样件中出现疾病名称、专家介绍等违规行为,严把入口关。

  二、巩固阶段性成果,扎实推进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通报》要求,巩固阶段性成效,深入开展“医监行动--江苏省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力度,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目前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已经进入检查核实阶段,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在本次通报中给予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对各类报刊、广播电台、网络短信等进行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以义诊、专家访谈、科普讲座等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监测和查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核实整改情况,对再次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我厅也将适时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对各地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及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进行暗访督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医疗广告市场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行医的自觉性,增强其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意识。要继续做好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科普知识和最新诊疗成果,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人民群众对医学常识的认知度,增强鉴别虚假、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能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医疗广告违法线索。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和当地工商、宣传等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把发布医疗广告的各个关口,联合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情况的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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