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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沪牧医办[2015]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5]20号

2015年8月26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本市奶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签署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养殖过程中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在饲料、饮水、生鲜乳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承诺生鲜乳收购活动中不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和其他物质。

  二、规范兽药等投入品使用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突出生鲜乳质量安全关键点控制,督促指导奶牛养殖场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管理,从源头控制生鲜乳质量。要督促养殖者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审查兽药、饲料等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等材料;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规定,对兽药使用记录要增加标注休药期执行情况、兽用处方药使用等项目内容;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

  三、加强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
  各区县要以核查奶牛养殖档案和个体健康档案为抓手,全面检查辖区内奶牛养殖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等,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各区县要督促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建立质量安全运行体系,严格管控生鲜乳收购质量,严把生鲜乳收购前质量关。要全面检查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检查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台帐,落实分户留样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严禁收购违反安全用药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不合格的应予销毁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证据表明已流入乳制品生产环节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生鲜乳,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动追查机制,保证上市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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