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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体验医疗器械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5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2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体验医疗器械行为监管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299号

2015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打击以提供免费体验方式夸大产品疗效、虚假宣传、搭配销售非医疗器械产品等违法行为,现就加强免费体验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重申意见如下:

  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仅提供体验服务的场所不应列为核备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二、经营医疗器械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按照核备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体验场所不得挤用(占)核备的经营面积。

  三、免费体验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其规格型号和产品宣传内容必须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准的内容一致。

  四、依据《2015年上海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继续加大对以免费体验夸大产品疗效、虚假宣传等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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