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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首届辽宁省中医药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7

发文字号

辽卫办发〔2021〕190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水平,提升中医药伦理审查能力,规范、合理、科学应用中医药相关技术,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要求,在相关单位推荐基础上,经我委研究决定成立首届辽宁省中医药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职责

  辽宁省中医药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对省内各中医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估、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以中医药理论体系为基础,具有指导意义的,适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特点的伦理审查要点和评价指标。

  (三)对涉及人的中医药科学研究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培训以及伦理审查。

  (四)对研究者发起的非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开展备案审核。

  (五)规范化管理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更好地控制临床研究风险,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质量。

  二、专家委员会成员职责

  辽宁省中医药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成员要积极承担专家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加强医学伦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南、操作规程以及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要素学习与探讨,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和审查,发挥专家在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检查中的作用。专家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委员会工作,为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创造条件。

  三、专家委员会主要成员

  辽宁省中医药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主任委员:吕静

  副主任委员:尚东、梁伟、张霄峰

  秘 书 长:于萍

  为保证专家委员会高效开展各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附件:首届辽宁省中医药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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