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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费的通知

2015年3月13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食药监财[2015]86号)文件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局暂停征收128008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收费项目中128008001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和12800800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对小微企业免征124007新药审批收费项目中124007001药品审批收费。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规定收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京食药监财[2015]86号发布之日,已经预收并符合暂停、免征条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局将予以退款,具体要求如下:

  一、缴费人申请“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两个以上产品单元)”退费的,应填写退费申请书,并盖公章,同时提交银行已收费盖章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及“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申请“药品审批收费”项目退费的,应按照京食药监财[2015]86号文件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四)退费申请书;
  (五)“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
  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材料齐全的,执收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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