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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范本新增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4

颁发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正文内容


关于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范本新增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

2014年9月4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月31日,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范本下发后,各地参照范本对权力清单比对规范后,发现省局下发的权力清单范本中遗漏部分事项,经省局审核,现统一新增两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增“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一项: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新增“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行政许可一项: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县(市、区)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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