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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9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7]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9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17]195号

2017年11月29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加快美好新海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一系列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艾滋病检测和抗病毒治疗力度,提高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率,降低了病死率。艾滋病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全省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艾滋病患者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海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
  但是,当前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全省新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量不断增加,部分地区如海口市、三亚市疫情较重;异性性接触传播和男男性接触传播同时成为我省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广大群众预防艾滋病的知识依然缺乏,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以及病例随访管理、治疗关怀等工作难度。全省艾滋病防治组织机构和功能设置尚不完善,专业防治技术人员匮乏。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十三五”是我省艾滋病防治关键时期,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控艾滋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为推进美好新海南建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省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到2020年,全省报告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5000人以下。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三、防治措施
  (一)发挥部门优势,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全面提升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明确各部门职责,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系统性的、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艾滋病防治宣传任务。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2.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在每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后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教育。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报刊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政策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保证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全省各级行政学院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事务管理、文化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做好文化馆等文化场所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在户内外主要活动场所设置宣传栏,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重点做好流动人口、老年人、农民工的艾滋病知识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省旅游委负责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旅游交通工具、旅游服务场所管理内容,采用多种形式对旅游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在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中加入艾滋病基本知识。
  3.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针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切实落实各项预防艾滋病教育措施,特别要认真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教育任务。认真落实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在入学教育中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等任务,确保高校每个在校学生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课时的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每半年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召开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研讨会。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教育、共青团、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十三五”期间要实现全省各大、中专院校艾滋病防治宣传队伍全覆盖,每所大、中专院校至少成立1个艾滋病防治学生社团或志愿者队伍。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动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同时积极消除就业歧视,依法保障其就业权益。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设置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利用电视、LED显示屏等每月至少播放1次艾滋病知识宣传标语或视频,结合“世界艾滋病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被监管人员接受艾滋病防治相关内容的授课时间在入监所教育中不少于5课时,在出监所教育中不少于3课时,在常规教育中不少于10课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商务部门要做好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老年人年检、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工作,在老年人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二)坚持综合治理,多措并举,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预防干预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检测方法促进失足妇女、男男同性恋等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继续推广“100%安全套”放置策略,工商、旅游、文化、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免费发放或市场营销等形式放置安全套,放置率达100%,并逐步实现“三星”及以下宾馆、酒店客房安全套免费发放。工商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落实娱乐和服务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服务场所工作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放置安全套;文化部门组织落实娱乐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推广使用安全套;财政部门根据安全套推广工作需求,安排安全套购置和相关工作经费。加强男性同性性途径感染病例报告管理和疫情监测,扩大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检测覆盖面,优化筛查、告知、随访程序,促进早诊断、早治疗。综合运用行为干预和生物学手段相结合策略,提高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防范感染艾滋病风险意识,推广使用安全套和润滑剂,促进安全性行为。营造开展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干预的支持性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大众科学认识,减少歧视。采取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开展互联网/新媒体干预,促进感染状况知情交友,强化外展服务和同伴宣传教育等综合干预策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要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全省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探索及推广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与美沙酮维持转介衔接等工作机制,提高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坚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公益性原则,全省各级政府应按要求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将机构运转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三)提高检测服务可及性和针对性,加强随访服务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质检、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住院病人/门诊病人数量较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辖区人口较多或疫情严重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各地级市和疫情严重的县(市、区)应当具备确证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疫情严重地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进一步扩大检测范围,逐步将重点科室住院/门诊病人纳入艾滋病抗体筛查检测。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和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交、教育、公安、质检、外专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加大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加强实验室血液质量管理,进一步推进血液安全质量体系建设。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无偿献血血液标本核酸检测率100%。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
  2.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加大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宣传知识,提高无偿献血知晓率。由省委宣传部牵头,全省各级政府要借助报纸、网络、自媒体、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无偿献血知识、献血事迹等宣传报道,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同时,在各市县(区)重要地段、路桥、乡镇农村等投放、制作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印刷、发放无偿献血宣传资料,加大无偿献血的公益宣传覆盖面。至2020年,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献血率达到15/千人口以上,固定献血者比例达到2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3.完善血液质量体系建设,提升血液实验室检测能力,减少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风险。加强省血液中心实验室建设,持续加大血站实验室检验专用仪器设备等能力建设及检测质控专用试剂购置经费的投入,提高血站集中化检测水平。建立和完善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体系,对现行版本质量体系文件进行全面优化修订,确保其持续有效性。中心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室间质量评价100%通过。加强实验室流程化和标准化管理能力建设,由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协同配合,升级完善海南省采供血和临床输血管理信息系统,最大限度保证我省医疗用血质量安全。
  (五)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母婴传播。
  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及《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版)》要求,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综合干预服务。对检测发现阳性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确保后续诊断和干预措施的衔接。要将感染孕产妇纳入高危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落实干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对暴露儿童及时提供规范的预防性治疗,定期随访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态,规范提供后续服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完善本机构内涉及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岗位责任。针对妇幼健康服务重点环节,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保障服务质量安全。要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
  (六)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积极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发现治疗失败病例并调整治疗方案,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中医药、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疫情严重地区和有较好工作基础地区要开展中西医综合治疗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规模。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疫情严重地区要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在全省范围内开设“绿色通道”,做好隐私保护,为相关手续办理提供便利,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各市县政府应设立艾滋病感染并发症的大病救治储备金,对因艾滋病感染并发症导致的重大疾病,实行政府关怀救助,提供一定的治疗费用。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七)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全省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对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民政部门落实孵化基地职能,规范孵化流程,引导社会组织登记和规范管理。税务部门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要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购买的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市县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组织的协调机制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与艾滋病相关的重大问题。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省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全省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对各区、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和通报。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要求,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疫情严重地区在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上要给予适当倾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经费的基础上,省、市、县(区)级财政均应按照辖区人口数不低于1元/人的标准配套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足额保障当地社会组织培育及购买服务工作经费,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升整体防治能力。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发展改革、中医药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艾滋病防治药物研发,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加快注册审批,保障药品生产供应。卫生计生、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将艾滋病药品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采购或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完善采购供应模式,创新支付、配送服务方式,确保价格合理、配送及时、保障供应、质量安全。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结合国家或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施,组织科研攻关,重点开展艾滋病疫苗、新型诊断试剂及耐药检测技术、预防母婴传播技术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感染预防控制策略、创新药物及二线药物仿制、临床及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优化等研究,力争在防控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它省份的防治经验,提高我省的防治水平。
  (五)强化督导与评估。
  海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要求制订督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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