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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部分农村居民因土地占用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5-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部分农村居民因土地占用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批复

2016年5月11日

大庆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龙凤区龙凤镇已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村民继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请示》(庆卫呈[2016]2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农村居民”的界定的问题报告》(黑人大法工委函[2003]18号)规定,“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是指户籍在乡村、居住在乡村、归村民自制组织管理,在乡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且对劳动力有特殊需要的人员。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规定,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人群应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同时规定,“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过渡期内,应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关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定义,是指根据国家城市发展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运作实施的,将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划归为城镇进行管理,该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居民户籍转变为城镇居民户籍。个别人员的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的,不属于此范围之内。

  据以上规定,你市龙凤区龙凤镇6个村村民因企业建厂占地、打井占地、修路占地等情况而缴纳的城镇社保费用,可视为村民自行缴纳,其户籍登记地在乡村,仍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村居民的本质身份没有发生变化,不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

  因此,同意将因企业建厂占地、打井占地、修路占地等情况而缴纳养老保险的村民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时,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后自行参加城镇社保的村民,也不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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