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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龙岩基源医学检验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3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龙岩基源医学检验所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317号

2016年8月10日

龙岩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设置“龙岩基源临床医学检验所”的初审意见》(龙卫医[2016]20号)及医学检验所设置审批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17号)和你委的初审意见,同意设置龙岩基源医学检验所。

  请你委指导设置单位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见附件)的核准事项做好筹建工作,并在设置有效期内申请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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