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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0

发文字号

东卫办函[2015]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10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东卫办函[2015]62号

2015年12月10日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906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消毒产品的进货验收和使用,不得将消毒产品作为药品治疗患者疾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加大对消毒产品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抗(抑)菌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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