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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复合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合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3

颁发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复合药品》的通知

2013年1月23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复合药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3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自2013年2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通知》。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目录对应工作。

  二、根据《通知》“第三批复合西药所列品种,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的要求,对《第三批公布药品明细表》中22种药品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分别设定,详细内容见附表。

  关于公布第三批复合药品的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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