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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18

发文字号

潮人社[2018]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潮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8

颁发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

潮人社[2018]181号

2018年10月18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救助倾斜政策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强直性脊柱炎、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多发性硬化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抗排异反应治疗)等4个指定特殊疾病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其中强直性脊柱炎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医保10000元/年、居民医保8000元/年提高为职工医保20000元/年、居民医保16000元/年;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多发性硬化病)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医保50000元/年、居民医保40000元/年提高为职工医保60000元/年、居民医保48000元/年;恶性肿瘤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医保40000元/年、居民医保32000元/年提高为职工医保80000元/年、居民医保64000元/年;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医保70000元/年、居民医保56000元/年提高为职工医保80000元/年、居民医保64000元/年。

  二、将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结核病等5个病种从原来的指定慢性病调整为指定特殊疾病,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职工医保5000元/年、居民医保4000元/年分别提高为职工医保8000元/年、居民医保64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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