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继续推进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2015年3月30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各药品生产企业:
自2011年3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
新修订药品GMP”)推进实施以来,我市实施
新修订药品GMP工作总体进度较为平稳,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现已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目前仍有少数企业存在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短缺,技术人员不足,硬件条件配备不及时、不到位等影响认证实施进度问题。为保障
新修订药品GMP的顺利推进实施,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和市局2015年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15年我市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继续推进实施工作,结合当前监管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
新修订药品GMP推进实施目标
(一)严守认证标准,继续推进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2016年1月1日起,凡未能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及生产车间一律停产。
(二)巩固认证成果,按计划完成药品GMP跟踪检查年度工作任务。
(三)完善认证管理体系,开展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效果评估。
二、严守认证标准,继续推进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
统筹优化全市药品GMP检查资源,严守认证标准,全力推进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
(一)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选派、使用和考评等工作,建立完善检查员数据库,做好药品GMP检查组组长和检查员培训工作,使其能够准确掌握检查标准、运用风险管理工具开展检查工作,保证药品GMP检查科学公正、标准统一、尺度一致。
(二)加强药品GMP检查员出勤情况和检查员所在单位的考核。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做好药品GMP检查员选派情况和检查员出勤情况等记录,2015年11月15日前报市局。为保障完成本年度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任务,此项工作纳入2015年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工作考核,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协调做好本单位检查员工作安排,保障被选派检查员出勤率。市局将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对优秀药品GMP检查员给予表扬。
(三)市局研究制定药品GMP竞争性政策,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临床急救药品品种、国家和北京市储备药品品种等符合条件企业加快药品GMP认证审批,鼓励其尽快通过认证。
(四)对于未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市局不再批准其承接相关药品委托生产,不再出具相关药品的《药品销售证明书》和《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
(五)自发文之日起,市局原则不再受理现有《药品GMP证书》(1998年修订)有效期的延续检查的申报事项。
三、加快推进进度,严格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时限要求
(一)对于未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相关企业应学习和领会对国家和我市有关
新修订药品GMP工作文件,按照
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强化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实施
新修订药品GMP工作计划,加快技术升级、硬件改造和申请认证进度,避免后期集中申请而延误认证。
(二)对于目前尚未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认证实施情况的报告工作。
1.企业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局和直属分局上报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计划,应明确本企业2015年是否提出新版药品GMP认证申请和具体提出认证申请的时间。对放弃认证的,须附企业董事会或上级单位相关决议复印件;因认证问题可能长期停产停售的,应说明由此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2.企业于2015年4月15日向所在地区县局和直属分局上报《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计划及进度表》(见附件1)和《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拟)放弃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3.企业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局和直属分局上报《2015年底不能按期申请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对企业上报的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2014年4月25日、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按照企业上报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的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如期完成改造升级,尽早提出认证申请,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组织对辖区内未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监督其停产。
四、落实企业质量责任,实施有针对性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切实落实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
1.各企业应加强对在产药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在药品GMP改造过程中切实做好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新旧车间同时生产或产品无法溯源的情况。
2.各企业要切实有效履行上市药品安全性的保障责任,按照要求撰写、上报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产品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不断提升产品安全性保障水平。
3.各企业应做好产品质量回顾工作。各企业(除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外)应将所有在产品种的上一年度质量回顾报告(纸质和电子版)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所在区县局、直属分局。
4.已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保持持续改进的状态,不得出现认证通过后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造成职责履行不到位、制度和规范执行不到位、管理松懈等认证后“滑坡”现象。
5.已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按照
新修订药品GMP及附录要求完成相关品种的工艺验证后方可生产,未完成工艺验证进行生产的,按违反药品GMP有关规定处理。2014年7月1日前已通过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饮片生产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应完成需炮制品种的工艺验证工作,企业相关验证计划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所在区县局、直属分局。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按照企业风险、产品风险等主客体因素,切实做好2015年度市区两级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并经市局批准的《2015年度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计划》(以下简称《2015年跟踪计划》,见附件4),制定本辖区2015年度药品GMP跟踪检查计划,2014年4月25日前上报市局药品生产处和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期完成《2015年跟踪计划》中市、区两级跟踪检查任务;2015年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辖区内跟踪检查企业数(含《2015年跟踪计划》中列明的企业)应大于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总数50%以上。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结合《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药品GMP跟踪检查、药品抽检、案件查处和风险排查等工作,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抽查企业上报的年度质量回顾情况,强化对企业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依法处理。
五、及时转变思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
(一)鼓励我市药品生产企业间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将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产业升级和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如因整体搬迁、兼并重组、放弃改造导致药品技术转让的,应主动向市局、所在区县局(直属分局)汇报沟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京津冀地区制药产业一体化建设,市局鼓励原料药、中药提取、中药前处理等相关企业新版药品GMP推进实施工作,积极解决产业链缺失、产业空间受限等现实问题。
六、进一步完善认证管理体系,开展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效果评估
(一)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进一步完善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认证检查能力,完善认证审查程序,确保认证检查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局将进一步修订药品GMP认证程序、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适时开展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工作,对当前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情况分析,开展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继续组织开展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培训和GMP内审员培训。
此项工作纳入2015年区县局(直属分局)年度工作考核,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转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如遇有关问题和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