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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0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8]4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8]498号

2018年7月20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控制耗材费用,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一次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基准价格管理机制。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全部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对已列入市卫生计生委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公立医疗机构以采购平台公布的谈判参考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在采购平台上填报阳光采购价格,实施网上采购。

  三、对未列入市卫生计生委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公立医疗机构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本医疗机构实际最低采购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采购价格。

  四、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节省的费用(生产企业、品种规格相一致),50%及以上让给患者,其余计入销售价格。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进入公立医疗机构、且未列入挂网阳光采购平台的品种,医疗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向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回款,不得以任何折让折扣、返利返款等形式,减少回款。

  五、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市人力社保局以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作为该品种在该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我市一次性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卫生计生委逐步将一次性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挂网阳光采购目录,实行挂网采购。公布谈判参考价格和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分布,服务医疗机构与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价格。逐步建立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对医疗机构下达医用耗材控费指标,达到降低耗材价格、合理控制用量、减轻患者负担的改革目标。

  七、探索建立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降低基准价格腾出的空间,适度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八、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实施情况,把握和落实好价格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关注社会各个方面的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 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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