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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1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3年1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与职责,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对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二、严格实施集中采购。按照《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规财字[2012]31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执行江西省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赣卫规财字[2013]2号)的要求,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不得规避已纳入全省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品种的集中采购。

  三、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各有关医疗机构纪检、审计、财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每个环节和流程都处于监督之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各单位实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执行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省卫生厅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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