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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9

发文字号

陕卫医发[2014]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19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卫医发[2014]315号

2014年9月19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委制定了《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各地社会办医情况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规划。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向规模化、多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相互补充、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格局。

  二、加强规划引导作用。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明确辖区医疗服务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规模,防止无序扩张,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资源要占到全省医疗资源总量的30%。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可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举办的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

  三、拓展服务领域和范围。医疗服务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传染、护理、老年病、临终关怀医院;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资本在设区市独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

  四、下放机构审批权限。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2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8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戒毒医疗机构、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机构、境外合资(独资)医疗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自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30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五、规范医疗服务要素准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人员、设备准入等方面,要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以先采购、后备案。

  六、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各地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标准。不得将投资主体和机构性质作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限制条件。

  七、市场调节服务价格。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八、扩大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服务范围。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应急处理需要,临时征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物资、人员等。应急处理结束后,应按实际成本进行补偿。

  九、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依据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取消或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提高学术地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并可依据规定的程序担任相应职务。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平等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学会领导职务的机会。在开展制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中,应当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参加。

  十一、畅通信息渠道。政府公用卫生信息平台要向非公立医疗机构开放,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获取和数据统计等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权益。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12320卫生热线、远程诊疗、网上预约诊疗等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发布诊疗信息、健康知识、预约挂号等医疗服务信息。

  十二、加强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交流合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对口帮扶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一体化管理、技术协作、整体托管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远程会诊、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进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服务能力。

  十三、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工作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十四、加强服务监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院评价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依法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资质、诊疗科目、技术准入、费用价格、医疗广告以及药品、自制制剂和医疗器械使用的日常监管。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业务扩展、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风险信息预警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强制报告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开展医疗质量、诚信服务和社会信用评价,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律约束机制的建立。

  十五、维护医疗秩序。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诊疗秩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提高风险化解和防范能力。

  十六、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发展的限制性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十七、加强部门协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过程中涉及到融资、用地、价格、税收等方面,按照省政府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有关政策执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公平享受相关政策。

  十八、加大舆论宣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沟通,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使社会充分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群众看病就医的鉴别和选择能力,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院自主经营、有序竞争、稳定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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