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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8

发文字号

津教委体[2009]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8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体[2009]17号

2009年5月18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委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特别要确保中考、高考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特别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自墨西哥发生甲型H1N1流感以来,我国个别省市也发现输入性病例。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特殊意义,把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学校工作的一项重点,密切关注疫情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深入开展甲型H1N1流感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落实有关防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宣传教育。

  三、要加强对疫情零报告工作的管理。坚持每日下午5:00之前向市教委报告当天有关情况(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疫区入境人员),特别是高等院校和寄宿制学校,周六、周日也都要坚持零报告制度。

  四、加强出入境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学校近期入出境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对近期入境人员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掌握其居住地、通讯方式等信息,同时配发体温计,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各区县学校要暂停各中小学校暑期赴境外的所有交流活动。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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